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灵宝新能源分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民再124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平,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灵宝新能源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
负责人:王某龄。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华,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审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灵宝新能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豫12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豫12民监5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江苏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二审被上诉人某某新能源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华、许建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江苏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本院(2022)豫12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确认《灵宝西寨22MW分散式风电项目风机安装施工合同》无效,驳回某某新能源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二审被上诉人负担。事实理由:一、江苏某某公司现有新的证据可直接认定案涉合同无效,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原审依据前后矛盾并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来认定某某新能源分公司有权解决合同也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仅缺乏证据证明,也明显错误;四、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江苏某某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一二审调查收集,但一二皆未调查收集;六、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七、一二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综上,请支持江苏某某公司请求。
某某新能源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合理,被答辩人的再审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更无新的证据,请驳回再审请求,维持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豫12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及灵宝市人民法院(2022)豫1282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45元,退回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景志贤
审 判 员宋东飞
审 判 员袁晓毅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敏芬
书 记 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