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焦自世、尹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17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13330号

原告:焦自世,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德军,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徐西玲,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焦自世与被告尹德军、被告徐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焦自世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自世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自世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2328元,由原告焦自世负担。

审判员魏培培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