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山与席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102民初15047号
原告:刘某山,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某鹏,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刘某山诉被告席某鹏凭样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某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原告82048元货款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预付货款10万元用于买卖石头,被告交付部分货物后因质量问题原告拒收货物。被告也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且拒绝返还预付款82048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案经送达,被告席某鹏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提供刘洪成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流水明细五页,证明2021年9月12月,原告通过该账户,向被告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汇款10万元,工商银行5万元、中国银行5万元,证明原告给被告已付款10万元。
证据二、照片打印件三页,证明被告提供的货有质量问题,石头掺有大量的沙土。
证据三、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两页,证明原告已从被告处拉走17车石头,每车1056元,共计17952元,剩余82048元货款原告多次退回,被告均拒绝。
证据四、李启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李启军与王洋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三页及微信电子转账凭证打印件一页,证明案涉石头运费是由李启军转账给王洋,与本案货款没有联系,李启军与原告系合伙关系。
证据五、被告经营的一席之地烧烤店的个体户信息一份。
庭审中,被告席某鹏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预付货款10万元用于买卖石头,被告交付部分货物后,原告主张因质量问题而原告拒收货物。原告已从被告处拉走17车石头,每车1056元,共计17952元,剩余82048元货款未退还。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以本金8204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3年12月4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成立后,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达到法定条件后而向法院主张法定解除。原告预付款项给被告购买石头,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事实成立,被告应按约定提供货物,但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解除,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石头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原告与被告的石头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后,被告应将剩余的货款82048元予以返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82048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及时返还剩余货款,因承担利息损失,该损失应以本金8204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3年12月4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2021年9月12日形成的石头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席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剩余货款82048元及利息(以82048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926元,由被告席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刘某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良杰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翠翠
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的存
款、工资、债券、股权、房产(包括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划、提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能被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
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
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征信系统、各类媒体
及公众平台予以公布。届时,你将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
请贷款,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
能高消费,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限
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