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

崔某丽、胡某德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22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15265号

原告:崔某丽,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德,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崔某丽与被告胡某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某丽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崔某丽负担。

审判员孙安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