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
崔某丽、胡某德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22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15265号
原告:崔某丽,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德,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崔某丽与被告胡某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某丽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崔某丽负担。
审判员孙安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