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周某东与张某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12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15667号

原告:周某东,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张某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周某东与被告张某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某东以被告张某涛已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周某东负担。

审 判 员刘善霞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盼盼

书 记 员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