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河片区佳恒社区居民委员会、日照长城锅炉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15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2451号

原告: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河片区佳恒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与银河路交叉口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1102MEA13207XD。

法定代表人:陈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玉勋,山东鑫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长城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北路迟家村(山东路北)迟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672424X3。

法定代表人:高虎,总经理。

被告:高建庄,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利华小华小区4-3-1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56********。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平,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婷婷,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河片区佳恒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日照长城锅炉有限公司、高建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河片区佳恒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河片区佳恒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常金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香宁

书 记 员尹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