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某亮与王某玲、日照市东港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6.2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7050号
原告:王某亮,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玲,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燕,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晖,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文登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李某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佰万,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亮诉被告王某玲、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主张需要补充调查证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浩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申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