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齐玉全、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窝疃村民委员会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8.16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9252号
原告:齐玉全,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窝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窝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1458X9。
法定代表人:张守堂,村主任。
第三人:张守岭,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齐玉全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窝疃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守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调解,原告齐玉全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玉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范洪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相姝
书 记 员郭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