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日照市东港区盛朔水产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李申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4.18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886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盛朔水产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23号公交公司北沿街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QUHU905。

法定代表人:张艳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京山,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申军,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盛朔水产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盛朔水产冷藏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盛朔水产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心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基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