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某、孔某庆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18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91民初1916号

原告:王某,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庆,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庆,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宇,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华,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某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宇,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华,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锦华大厦办公区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39184865。

法定代表人: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军,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勇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安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