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程某、刘某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0.30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2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3)鲁1102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锦秀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范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