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樊某刚与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18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203民初474号

原告:樊某刚,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2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樊某刚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樊某刚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樊某刚负担。

审判员张洪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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