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裴某军与庄某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2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282民初2996号
原告:裴某军,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庄某贵,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裴某军与被告庄某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裴某军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费全92元,共计117元,由原告裴某军负担。
审判员张园园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旭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