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辉与王某燕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282民初3009号
原告:张某辉,男,199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王某燕,女,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辉与被告王某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辉与被告王某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10月9日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因被告冲撞原告,导致原告立身不稳踩到木棍上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检查,原告脚跟骨折,并因此造成原告无法上班。就原告损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2年11月23日签订协议,被告承诺每月10日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直至款项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被告至起诉之日未进行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处。
被告王某燕辩称,答辩人并未冲撞原告,原告是自己跌倒受伤,受伤之后也没有住院,赔偿协议是答辩人受原告与他人胁迫所签,因此答辩人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9日在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因琐事发生冲突,导致原告受伤,2022年10月9日,经黄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22年11月23日,签订民事赔偿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甲方张某辉,身份证号码41128219********,乙方王某燕,身份证号码41128219********。2022年10月9日甲方张某辉与乙方王某燕因纠纷互相拉扯,乙方碰撞甲方前怀,导致甲方踩到木棍摔倒,脚跟骨折,现双方协商,乙方以赔偿15,000元作为补偿。1.以每月10号微信转账2,000元进行赔偿,赔偿款结清以转账记录为证;2.乙方每月准时进行打款,如有拖欠,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或乙方躲避,甲方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赔偿款自2022年11月24日开始,到2023年5月24付清;4.乙方赔偿款付清后,甲方事后不在追究此事;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日期:2022.11.23。”后原告多次催要赔偿款未果遂来院起诉。庭审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未能调解成功。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燕与原告张某辉发生纠纷,导致原告受伤,有原告出具的民事赔偿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辉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王某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何肖飞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伍晓飞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判后告知时,应告知具体的法院名称)。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注明法官联系方式),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