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孙某智与李某宾、郭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10.3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282民初3822号

原告:孙某智,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宾,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郭某峰,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宾妻子。

原告孙某智与被告李某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某智申请追加被告李某宾妻子郭某峰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根据原告孙某智的申请,于同日、同年9月4日作出(2024)豫1282民初3822号、(2024)豫1282民初382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李某宾、郭某峰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宾、郭某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孙某智增加第1项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增加第2项诉讼请求:本案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李某宾在阿尔及利亚工作时相识,关系较好。同年9月23日,被告李某宾因国内家中盖房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妻子马淑茹在灵宝市**乡营业厅向被告李某宾妻子即被告郭某峰汇款30,000元。2015年,被告李某宾归还原告阿尔及利亚第纳尔币,折合5000元人民币。2022年7月6日,被告李某宾向原告口头表示10月底先还10,000元,剩余15,000元年底前还清,并出具15,000借条一张,但被告李某宾并未履行。被告郭某峰作为被告李某宾的妻子,收到借款并用于家中盖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此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宾、郭某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李某宾、郭某峰未到庭,对原告孙某智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智提交的其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转款小票、通话录音及文字版、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二被告户籍登记信息及婚姻登记表等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宾与被告郭某峰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7月11日结婚。2014年9月23日,被告李某宾因家中盖房资金紧张向原告孙某智借款30,000元,原告孙某智于当天经其妻子马淑茹向被告李某宾妻子即被告郭某峰银行账户汇款30,000元。2015年,被告李某宾用阿尔及利亚第纳尔币偿还原告孙某智部分借款,折合人民币5000元。2022年7月6日,被告李某宾承诺先还10,000元,并向原告孙某智出具15,000元借条一张,约定2023年1月20日前偿还。但被告李某宾未能偿还承诺的10,000元,也未在约定时间偿还借条中的15,000元。2023年7月11日,原告孙某智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宾再次催要剩余借款25,000元无果,遂起诉至本院,引起本次诉讼。

审理中,因被告李某宾、郭某峰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宾欠原告孙某智借款本金25,000元未还,有原告孙某智提交的借条、银行转款小票、通话录音及文字版、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在卷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宾在承诺期限内及在原告孙某智多次催要下未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孙某智要求被告李某宾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郭某峰是否承担偿还责任问题。因借款发生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案涉借款汇至被告郭某峰银行账户,借款也用于二被告家庭盖房所需,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孙某智要求被告郭某峰与被告李某宾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宾、郭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智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70元,由被告李某宾、郭某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玲

人民陪审员梁琼琼

人民陪审员建国宾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阳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生效时间】超过本判决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判决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乔玲,电话19*****7615)。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提示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务人可将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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