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李某与王某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9.14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282民初4253号

原告:李某,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成,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成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2024)豫1282民初425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王某成名下银行存款,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成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55603.7元,审理中变更为5349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被告将承包的灵宝市中航住宅三、四期电梯口、泳池不锈钢扶手、样板间墙裙包边等工程发包给原告。2024年8月4日,经双方结算,总计工程款233490元,除被告及他人付的177886.3元,现下欠53490元未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未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求。

被告王某成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庭审质证未予进行。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被告将承包的灵宝市中航住宅三、四期电梯口、泳池不锈钢扶手、样板间墙裙包边等工程发包给原告。2024年8月4日,经双方结算,总计工程款233490元,除被告及他人已付的款项,尚下欠原告5349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李某即向本院起诉,引发本次诉讼。

因被告王某成未到庭,本案未做调解。

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装修款5349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算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经催要,被告未能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欠装修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装修款53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5元(已减半),保全费576元,共计1171.05元,由被告王某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齐国章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媛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