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畅某;翟某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1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2民终1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畅某,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惠,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某因与被上诉人畅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24)豫1282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某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翟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翟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4.6元,减半收取4382.3元,由上诉人翟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郭丽莎审判员王保奇审判员侯杨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洁

法官助理刘 艳 红

书 记 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