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

李某与韩某亮、王某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6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702民初1062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贞(实习),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利捷,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霞、韩某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7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刘艳丽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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