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毋某与西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5.28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陕0113民初604号

原告: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翰,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毋某与被告西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预付的装修款人民币288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一家装修公司,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11月25日提前签订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建筑面积32平方总造价为四万八千元的装修合同,并按合同支付了百分之二十装修款玖仟六佰元(9600元)。后因疫情交房延迟,2023年6月24日正式交房验收后,被告即催促原告开工装修前需支付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六十装修款,并建立了某毋某装修微信群。原告要求工人进场施工再打款。因原告不在西安,无法现场监督,被告在某5-30801室墙上画上电源点位图后拍照发到微信群里,告知原告已开始施工。原告信以为真于2023年7月12日按合同约定再次支付给被告合同款项的百分之四十,壹万玖仟贰佰元(19200元)。被告口头承诺45天完成装修施工。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让工人进场开工,被告以工人回家,施工负责人住院,合同不挣钱,准备材料,合同上没有包括卫生间砌墙,消防改造为由迟迟不开工。后原告自费找施工人员完成了卫生间砌墙,消防改造和暖气管道安装后又多次催促被告开工,被告仍然各种推拖。2023年8月22日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在毋某装修群里发布解除合同通知书后,被告联系原告,口头承诺书写一份在一个月内完成装修施工保证书后即联系不上。截止2023年10月13号起诉之日仍未开工并不接电话玩起失踪。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欺诈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5日,原告(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承包方、乙方)签订了《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某小区房屋交由乙方进行装饰装修,合同价款48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28800元、工程进度过半支付16800元、竣工验收合格支付2400元。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须付另一方违约金合同总造价20%。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支付9600元,于2023年7月12日支付19200元,共计支付28800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某毋某装修群(8)”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7月5日,“范某”在该微信群发消息“某那边通知说装修审批已经通过了”,“搭建生活空间”回复“姐,那您这边开工款现在可以补了吗”,原告于7月12日将转账19200元的截图发送到微信群并说到“19200元装修款已付,请查收”,“SAD”回复“收到”,“范某”又问道“今天进驻场地开始干活了吗”,“泽某”说“姐,这两天材料进场,工人正在准备材料”。7月18日,“范某”又问“材料齐了吗?什么时候开始干活?”,7月20日,“Z”说到“工长说咱那得先做暖气,做好暖气他们才能进场,我们可以给你联系做暖气的”,“范某”问道“一个星期了,催的急了才告诉我们”,“Z”说到“工长今天和我预交底的时候说到的,暖气最多一天就做完了。暖气咱先一解决,工长就可以进场了”。7月21日,“范某”在微信群说“半个月了开不了工”,后经原告多次联系,催促开工事宜,被告均未予明确答复。原告提交了案涉房屋的近照,用于证明截止庭审时,被告未进行任何施工。

又查,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在上述微信群中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合同签订后,贵司一直怠于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装饰装修的义务,期间,我方多次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贵司履行合同内容,但是直至今日,贵司一直未予理会,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贵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现我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保留向贵司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解除合同通知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业主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装修款,被告作为装修公司,在收款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装修施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推诿且未履行任何装修义务,显属违约。针对被告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在装修微信群中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主张合同解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相符,亦与查明事实一致,故本院予以支持,案涉《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自2023年8月22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装修款28800元后,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全部已付装修款,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对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毋某与被告西安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的《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3年8月22日解除;

二、被告西安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毋某返还已付装修款2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西安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少勇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