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李某贺与刘某英、大连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15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10309号

原告:李某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英,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大连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生。

被告:日照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李某贺诉被告刘某英、大连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贺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贺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凡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