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郭某鹏与翟某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05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12077号
原告:郭某鹏,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刚,日照东港抚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程,日照东港抚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某丽,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鹏与被告翟某丽、第三人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郭某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晓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