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岳某恬与王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0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6149号

原告:岳某恬,女,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芝(系原告岳某恬母亲),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梅,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岳某恬与被告王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岳某恬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岳某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冀平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