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高某与上海某某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1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8305号

原告:高某,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湘路225弄11号629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娟。

原告高某诉被告上海某某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9月2日向原告高某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冀平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李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