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日照市东港区卧某山街道王某皂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7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民特18号

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卧某山街道王某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庆,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见荣,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卧某山街道王某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某皂村委)与被申请人日照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某皂村委申请称:撤销日照仲裁委员会(2023)日仲字第0541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某某电力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王某皂村委从未与某某电力签过协议或支付工程款项,案涉工程系某某电力与第三人日照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间的工程,王某皂村委从未参与其中,应由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涉合同中的王某皂村委盖章系某某公司以王某皂村委名义参与,街道办事处为推进工程顺利进行,协调调用王某皂村委公章。2.某某电力知晓张某中系某某公司人员且存在劳动合同,但隐瞒此事且拒不提供相关劳动关系证明。3.某某电力隐瞒案涉合同招投标、签订、履行过程中双方工作人员交流的聊天材料,最终导致未查清事实。4.王某皂村委法定代表人未在案涉合同中签字,某某电力在仲裁过程中主张王某皂村委已向其支付45万元,但该款项实际由某某公司支付,王某皂村委从未向某某电力支付过工程款。

某某电力辩称,1.王某皂村委未证实其主张的证据系某某电力持有且在仲裁过程中拒不提供,本案实际上不存在足以影响仲裁公正裁决的其他证据。2.仲裁过程中的证据足以认定案涉合同主体。张某中作为王某皂村委代表参与案涉工程。3.案涉仲裁裁决程序正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王某皂村委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1日,某某电力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称:2019年,王某皂村委就其建设的王某皂项目高压电缆入户工程与某某电力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为该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合同额暂定609570.92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约定竣工验收完成付至完成产值的75%,结算完成累计付款至97%,剩余3%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满后付清。该工程已结算完成并投入使用。2022年4月11日,王某皂村委委托第三方完成结算审计,最终结算数额为598191.20元,王某皂村委仅支付进度款45万元,现工程质保期早已届满,某某电力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某某电力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王某皂村委支付工程款148191.2元及利息(利息以148191.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2.仲裁申请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王某皂村委承担。庭审中,某某电力放弃仲裁请求第二项中关于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的主张。

2024年2月29日,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日仲字第0541号仲裁裁决:1.王某皂村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电力支付工程款130245.46元及利息(以130245.4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仲裁受理费4364元,由某某电力承担528.47元,由王某皂村委承担3835.53元,处理费100元,由王某皂村委承担。上述费用某某电力已经预交,王某皂村委承担的部分应在履行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某某电力。

2024年3月20日,王某皂村委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规定基本一致,参照适用上述规定,王某皂村委主张某某电力未提交张某中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案涉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聊天记录属于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仲裁过程中曾要求某某电力提交,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另,关于王某皂村委关于其并非案涉工程主体、未签订过施工合同等主张,本院认为,该主张系仲裁庭实体裁量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应予审查的范围,且仲裁庭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并确定案件基本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仲裁裁决系行使仲裁权的事项,王某皂村委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某皂村委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卧某山街道王某皂村民委员会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卧某山街道王某皂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王东坤

审 判 员王蓉

审 判 员刘芳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于贵斌

书 记 员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