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润层等与灵宝市跃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5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282民初1794号
原告:李某某1,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2,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某某1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周某某,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第三人:亢某某,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1,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某某2,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李某某1与被告某甲公司、第三人周某某、亢某某、某乙公司、张某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1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1负担。
审判员张克民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