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07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282民初355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
诉讼代表人:某甲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孙某某,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胜,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克民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