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李某;闫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282民特12号

申请人:李某,女,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闫某,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闫某宣告xxx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申请人李某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李某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闫某宣告x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张**烨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帅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