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温要中;殷晓国;苏永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9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702民初4763号
申请人:温某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薇、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殷某国。
被申请人:苏某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某中诉被申请人殷某国、苏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某中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某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殷某国、苏某山名下3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某中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殷某国、苏某山名下3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静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