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吴某某与余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02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702民初6701号之一
原告: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公民身份号码:4128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薇、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公民身份号码:412822*。
被告: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公民身份号码:4128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诉被告余*、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吴**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890元,合计1878元,由原告吴**负担。
审判员赵丽莉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侯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