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新隆门业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1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702民初8383号
原告:。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0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xxxxxxxxxxxx。
经营者: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贝贝、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某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某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已减半收取),由驻马店市某负担。
审判员马伟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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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容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