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王某顺与胡某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3.05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1102民初1009号

原告:王某顺,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娟,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王某顺诉被告胡某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60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10月雇佣原告在日照市东港区某某水泥厂、天台山某某区垒墙等劳务,劳务费共计601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

案经送达,被告胡某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原告在2023年4月6日晚将费用明细发给被告,被告说知道,这段时间我在想办法弄钱。在2023年7月4日原告再次将劳务费明细发给被告,被告说收到。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

被告胡某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雇佣原告在日照市东港区某某水泥厂、天台山某某区垒墙等劳务,劳务费共计7015元。原被告2023年4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向被告发送劳务费明细截图一张,该截图中被告所欠原告劳务费金额使用红圈标明,被告回复“唉,我知道,这段时间正在想办法弄钱呢”,被告曾支付给原告劳务费1000元,剩余6015元未支付给原告。2025年1月26日,临近春节期间被告曾提议给原告酒店年礼卡抵顶劳务费,原告不同意。后期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费用,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胡某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原告根据被告安排进行垒墙等劳务活动,被告已支付部分劳务费用,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支付给1000元劳务费,尚欠被告6015元劳务费,双方通过微信聊天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601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顺劳务费601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某娟负担,因原告方已预交上述费用,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高锐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艳

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的存款、工资、债券、股权、房产(包括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划、提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能被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征信系统、各类媒体及公众平台予以公布。届时,你将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请贷款,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高消费,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件履行账号信息:(2025)鲁1102民初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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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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