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日照市东港区某某饲料销售店与陈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7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102民初3018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饲料销售店,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文化路南)。
经营者:范某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贵,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陈疃沈疃二村19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饲料销售店与被告陈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饲料销售店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饲料销售店以被告陈某贵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锐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