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

靳某;赵某乙;赵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21

(2026)豫1282民初222号

原告:靳某,女,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甲,男,原告靳某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男,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赵某丙,女,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靳某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靳某于202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靳某负担。

审判员苏泽江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