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淄川某;山东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27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0302民初874号

原告:淄川某,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樊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原告淄川某与被告山东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淄川某于202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川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淄川某负担。

审 判 员徐修旭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乔鑫娜

书 记 员孙周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