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有限公司、东莞某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6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305民初971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某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林,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汪宝,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新宁县崀山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李某甲,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某店、李某乙、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0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1.28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惠敏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甄俊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