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15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802民初3746号之一

原告:荣某,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胜,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荣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原告荣某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

审判员李艳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