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滦平某委员会;滦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15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824民初2744号

原告:张某,男,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滦平县某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与被告滦平县某村民委员会、滦平县某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6.00元,减半收取计1,85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吴艳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