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与杜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282民初3953号
原告:王敏,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杜秀丽,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原告王敏与被告杜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与被告杜秀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17日,被告以做金精粉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借原告现金213000元,约定利率为2%,期限三个月。但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部分利息,本金没有归还分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处。
被告杜秀丽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借款不是我一个人借的,是我前夫张宁波所借,我只是给出具了条子。我愿意还款,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所提交的借条、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所提交王敏书写的3份证明,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杜秀丽与其前夫张宁波等人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2年12月17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杜秀丽同意偿还原告本息213000元,并以自己名义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敏叔二十一万叁仟元现金。¥213000.00。借款人:杜秀丽。后被告偿还原告27000元,余款未还,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杜秀丽欠原告213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该笔欠款已经偿还27000元,余款未还,被告杜秀丽负有还款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杜秀丽偿还剩余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秀丽偿还原告王敏欠款18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由被告杜秀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惠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佩君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