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张珊珊、肖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06.2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282民初1267号

原告:张珊珊,女,199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冰,男,199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邮箱地址:×××@163.com。

原告张珊珊与被告肖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2日、5月1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珊珊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珊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款项1278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10月18日,双方经灵宝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内以女方名义在建设银行贷款12万元(用于偿还男方个人债务),分期60个月,利息3万元,需还贷共计15万元,男方需按照女方提供的指定账户在每月2号准时还款2500元,不得逾期,对此债务女方无偿还义务。离婚手续办完至今,被告却未按协议履行,仅仅归还了一期2500元,为避免违约和银行起诉,我无奈又从他人处借款,偿还了该笔贷款本息共计127832元。由于被告言而无信,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及时公正判决。

被告肖冰经两次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开庭,只是在庭前庭后通过微信、电话辩称:1、我和原告协议离婚时,我想着以后还要复婚,所以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出婚后共同财产分割,但是我们婚后购买有位于灵宝市××街房××楼××号楼××楼××房××,当时一部分用的就是我们婚后共同财产17万元,一部分钱是原告父母出的,房子虽然登记在原告母亲名下,但是我们口头约定过这套房子将来是给我和原告的,所以离婚的时候我自愿承担债务,房子归原告,我也没有要求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2、我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钱全部都由原告保管,原告隐瞒2016年我的退伍费10万元给了她的事实;2018年我在城市之星商业街经营足疗店产生的收入和转让费等有15万元,也都交给她管理;还有原告2019年在三门峡湖滨区以我的名字当法定代表人开美容店,我给她了5万元进行开支,而后店转让和产生的收入也都在原告手中;3、原告说我没有带过孩子也是谎言,实际上孩子从2016年出生,原告也没有带过几天孩子;4、原告诉称离婚后,建设银行的12万元贷款我只偿还了一期2500元不属实,我从2021年7月一直偿还至2021年11月;5、原告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联系我,给我要户口本用于迁户口,在2022年1月20日和我发短信中说过这12万元欠款不让我还了,现在却又出尔反尔来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我不同意给原告还这12万余元。

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补充陈述:1、新灵东街房产所家属楼的房子是我母亲全款出资购买的,我有我母亲的取款证明、转账记录、购房合同、房东收条为证,当时所有的房款都是我母亲出的,如果是我和被告出资购买的,不可能登记在我母亲名下,而且这与我起诉被告还债无关;2、我和被告是2015年结的婚,当时被告还在部队当兵。2016年7月我们女儿出生,12月被告从部队复员。他回来到底拿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但确实给了我9万元,当时我自己又添了9万元,我们买了一辆价值18万元的车,登记在我名下,被告开着。被告复员回来后,2017年他在火锅店上班2个月,每月工资2600元,干了两个月就不干了。2018年8月,他又到消防队上了一年班,每月工资4000元,干了差不多一年也不干了,婚后其他时间,被告就再没有上过班。2019年,被告给我说他出事了,欠账2万元,我帮他还了这2万元的账。2020年,被告又说他要做生意,我就又给他转了10万块钱,但是后来也不见他做生意,问他要钱,他只给我转回来6万元,4万元又没了。直到2021年3月,被告才给我说他一直赌博欠了很多账,还有最后一笔8万元让我帮他还了,他保证以后一定戒掉赌博,好好干。我当时手里也没有那么多钱,就把我支付宝上有的47900元全部都转给了他,他母亲也帮他还了几万元,还劝我跟他过好好过日子。结果谁知道不到一个月,2021年4月份,他去给我母亲工作的店里,给我母亲说他又欠了14万元的账,跪着让我母亲借钱给他还账,还怕我知道,不让我母亲给我说,但我当时已经收到各种网贷公司的催债信息,也向民政局提出了离婚申请。被告说不借钱给他,他就要卖车,为了让我们能好好过日子,我母亲就借给了他8万元,当时他还给我母亲打有借条,之后他还了我母亲6万元,还有2万元没有还。然后他开始正常上班,我5月也撤回了离婚申请。我母亲见他开始好好上班,他家在灵宝没有房子,就想着花钱买个房子,让我们回来有个住的地方。买房子的时候,我怕我母亲钱不够,所以办了一张建设银行的大额信用卡,后来我母亲房款够了,便没有使用我的贷款。被告知道我贷款这个事情后,他跪下求我把钱借给他还账,我当时没办法就把钱借给被告还账了。这笔贷款是2021年6月份贷的,当时银行放的是大额信用卡,额度是121000元,我们贷了12万元,是被告找人用POS机直接刷到了他的银行卡上,每月需要还款2500元。想着以后我们都好好干,慢慢还。2021年7月,我就到西安上班了,被告在灵宝工作,我们两个人把工资都打到一个账户上,卡被告保管着,我一共打了有5000多块钱,剩下的都是被告打的,有15000元。后来我们协议离婚,9月份申请,冷静期一个月,10月份到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离婚之前,在9月份的时候,被告偷偷拿走了我的身份证,背着我将车偷偷卖掉过户给别人,所以后来离婚的时候,我想着算了,车不管是被告抵押了还是卖了,我也不要了,约定归他所有;3、关于孩子抚养,当时我也想要抚养女儿,因为孩子从出生到长大,被告也没有怎么管过,但是他不同意把女儿给我,因为我和我母亲都替被告还过不少账了,车也给被告了,所以就约定我也不再支付孩子抚养费了。孩子现在跟着被告母亲,由被告母亲帮他照看;4、另外,就在离婚冷静期内,被告还偷走我的信用卡,盗刷了我2万元。我发现后先挂失然后报了警,因为我报警了,被告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把2万元还给我了;5、离婚后我要迁户口,得要户口本,我给被告要,被告就怀疑说我是急着结婚不给我,我也不想和他多说,就说户口迁走,我们就再也没有关系了,钱我也不让他还了,但我说的是之前我和我母亲给他还账和借给他的钱,并不是说离婚协议约定的12万元贷款这笔钱不让他还了。如果是12万元贷款也不让他还了,我说的应该是所有的钱都不让他还了;6、在离婚冷静期内,被告就已经把他存的15000元又取走了,没有能继续还款。我工作后,想着贷款利息比较高,就向老板预支了一年的工资先把贷款还清,也就不用再背利息了。现在这笔贷款已经全部还清了,前后共计偿还本息是127832元。既然被告说了他不是还了一期2500元,我也不跟他计较,就算前面四期10000元都是他还的,我现在只要求被告把剩余的117832元还给我。

原告张珊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实原告身份信息;2、离婚证、离婚协议各一份,以此证实原、被告已经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原告名下在建设银行的12万元贷款系用于偿还被告个人债务,离婚后由被告负责偿还;3、中国建设银行明细三张、信用卡债务结清证明、个人信用报告一份,以此证实因被告不按期还款,原告已借款将此信用卡贷款全部清偿,该笔贷款共计还款金额为127832元;4、张艳滑(原告母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销户记录、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转账记录、房款收条各一份,以此证实新灵东街房产所家属楼的房子系原告母亲出资购买;5、借条一张,以此证实被告肖冰2021年5月9日从原告母亲处借款79000元未还清的事实。

被告肖冰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原、被告2022年1月20日短信记录截图一张,以此证实原告曾在短信中亲口说欠的钱不让被告还了。

因被告肖冰未到庭,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短信内容属实,但主张被告是断章取义片面截取,原、被告前后还有其他对话,被告并未截取提交,双方是在一定语言环境下的对话,其给被告说不让被告还钱指的是不让被告再偿还原告及其母亲给被告还账和借给被告的钱,而非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2万元贷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4,与本案纠纷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5,能够证实被告与原告母亲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但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双方另行解决。被告提交的证据,虽然内容属实,但系片面截取,没有提供完整的前后对话记录,且短信内容不明确,无法证实原告不让被告偿还的款项系本案贷款,无法推翻原、被告离婚协议的明确约定,故本院无法采纳。

本院根据上述认定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2015年6月11日登记结婚。2021年6月,双方以原告名义在建设银行信用卡贷款12万元,分60期偿还,每月偿还2500元。2021年10月18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到灵宝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孩,取名肖依诺,2016年7月10日出生,由男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女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男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搪塞。三、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MB××**价值18万元的小型SUV本田车,其中9万元的购车款属于户主张珊珊,离婚后将无偿过户给男方。四、双方婚内以女方名义在建设银行贷款12万元(用于偿还男方个人债务),分期60个月,利息3万元,需还款总计15万元,男方需按照女方提供的指定账户在每月2号准时还款2500元,不得逾期,对此债务女方无偿还义务,在递交离婚协议的一个月冷静期内,男方再有债务产生,与女方无关。

上述贷款发生后至双方协议离婚期间,由双方共同偿还该贷款。2021年10月双方离婚后,被告仅偿还11月份一个月贷款2500元,之后便未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按时还款,原告为避免产生逾期高息和不良记录,只能自己还款。2022年2月28日,原告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105332.86元。该笔贷款自2021年6月起开始还款至2022年2月28日还清,共计还款127832元。

审理中,原告认为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偿还的贷款10000元,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11月份由被告偿还,同意按照被告还款4个月扣除10000元,只要求被告偿还其117832元,而被告坚持认为双方协议离婚时其放弃共同财产,承担债务,对其不公平,而且原告后来也说过不再让其还钱,故不同意再偿还原告该笔贷款。经本庭庭前庭后多次释法明理,沟通协调,但最终双方意见仍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除纯粹的利益考虑外,还有感情因素,系双方针对婚姻感情、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方面权衡取舍达成的综合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均系完全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遵守履行。对于案涉贷款,双方明确约定由被告负责偿还,但被告只履行了一期还款义务后,便未再继续还款,后期由原告代其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原告现向被告追偿代还部分款项,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及提交证据,无法推翻双方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的涉案贷款偿还内容,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原、被告,本院还想对你们多说几句,你们夫妻一场,虽然离婚了,但毕竟还有孩子,有些事情还是希望你们能协商解决为好。被告,你也说了你是当过兵的,是受过党教育的人,既然签了协议,应承了偿还贷款这个事情,男子汉大丈夫,一言九鼎,要说话算话,敢做敢当。有钱的时候,你们也都风光过享受过,但年少轻狂、自私任性酿下的苦果也只有你们自己承担。你之前犯的大错已经无法挽回,但你还年轻,希望你能真正从中吸取教训,悔过自新,正确面对自己以后的路。疫情防控下,生活确实不易,但不是你一个人不容易,大家都不容易,但生活总要继续,你也知道你家中还有老人和孩子需要赡养、抚养,如目前还款确有困难,还是建议你能与原告好好协商还款事宜。相信,只要你们脚踏实地好好干,一切都会慢慢好起来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珊珊117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被告肖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晓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新梅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下为被告履行义务的账户:

的账户信息

原告一ⅩⅩⅩ

接收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必须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银行账号)

开户行全称

开户名

的账户信息

原告二ⅩⅩⅩ

接收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必须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银行账号)

开户行全称

开户名

注:在原告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如义务人依据生效的文书将向原告履行的款项私自汇至法院账户,法院则视为该案不属于自动履行,应当执行立案,并收取法定的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