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李少华与杨建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5.11.10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2395号
原告李少华,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建永,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华与被告杨建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7元,减半收取1273.5元,由原告李少华负担。
审判员杜秋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董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