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张文革与吴仕仁、曾华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02.20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民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革,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仕仁,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锴,福建海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华禄,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上诉人张文革因与被上诉人吴仕仁、曾华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文革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文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文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上诉人张文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宁
审判员林伟
审判员郑秀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婷
书记员胡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