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张文革与吴仕仁、曾华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02.20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民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革,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仕仁,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锴,福建海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华禄,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上诉人张文革因与被上诉人吴仕仁、曾华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文革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文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文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上诉人张文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宁

审判员林伟

审判员郑秀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婷

书记员胡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