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段世芳、王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02.07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民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世芳,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烨,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源,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勤,男,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娟娟,女,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上诉人段世芳因与被上诉人王烨、甘源、张建勤、张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上诉人段世芳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占通

审判员景志贤

代理审判员辛喜艳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申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