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4.12.16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刑初字第0089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王卫国,男,58岁(1956年8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4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石东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梅,女,55岁(1959年5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4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3月4日被取保侯审,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云,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庞巍,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男,33岁(1981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4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炬,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步×,男,47岁(1967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4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3月4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佟仰华,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国、石梅、贾×、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耿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卫国及其辩护人许兰亭、石东旭,被告人石梅及其辩护人杨云、庞巍,被告人贾×及其辩护人陆炬,被告人步×及其辩护人佟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指控:

2009年2月,被告人王卫国、石梅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北京渤雅润佳服装服饰贸易中心(以下简称:渤雅润佳贸易中心)。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王卫国、石梅决定并指使被告人贾×、步×,在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委托代理公司进口意大利BrioniSPA系列品牌服装服饰过程中,采取制作与货物真实成交价格不符的形式发票、装箱单等报关材料的手段,通过低报货物进口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上述物品43票,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821974余元。

被告人王卫国、石梅、贾×、步×于2014年3月3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查获归案。在案扣押涉案账户内款项人民币6400余万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报关用发票、合同、运单、真实发票,情况说明,工商登记材料,到案经过,法律手续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卫国、石梅、贾×、步×无视国法,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口环节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王卫国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

王卫国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认定为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单位犯罪;王卫国具有自首情节,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意愿并有能力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建议对王卫国减轻处罚。

石梅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持异议,但辩称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制作假发票用于报关是王卫国和何×1决定的,其事后才知道。

石梅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石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石梅在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经营管理中只负责订货和门店经营,同时石梅的身体状况决定其不能正常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石梅系初犯,能够主动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愿意补缴税款,建议对石梅从轻处罚。

贾×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

贾×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贾×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努力配合警方调查工作,认罪悔罪,建议对贾×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步×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

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步×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建议对步×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卫国、石梅作为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实际经营人,于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间,决定并指使被告人贾×、步×,在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委托代理公司进口意大利BrioniSPA(以下简称:布里奥尼)系列品牌服装服饰过程中,采取制作与货物真实成交价格不符的形式发票、装箱单等报关材料的手段,通过低报货物进口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上述物品43票,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821974余元。

被告人王卫国、石梅、贾×、步×于2014年3月3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查获归案。在案扣押涉案账户内款项人民币64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周×(石梅之子)的证言证明:其在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的邮箱地址是×××,大约在2011年下半年开始使用,当时步×说需要其帮忙翻译一些材料,帮其申请了一个办公邮箱。因为其在贵阳和北京两头跑,所以即使不在北京,有了邮箱也可以帮他们翻译材料。其负责每天收发布里奥尼公司的邮件,包括日常运作邮件,例如橱窗更换,打折信息等,还有到货通知和付款通知,通常到货通知会跟着箱单、发票作为附件,付款通知会跟着发票作为附件。其收到到货通知的邮件后,会把邮件翻译好转发给步×和贾×,收到付款通知的邮件后,其会把翻译好的邮件转发给贾×。其不翻译发票和箱单,他俩工作那么多年了知道是什么。其工作的第一天就问过这些邮件怎么转发,贾×说到货通知也给他发一份。外商给其的邮件顺序一般是先发付款通知,再发到货通知。付款通知邮件的往来流程是,首先外商给其发过来付款通知,大致内容是这批订单有多少货,已经付了多少钱,余下多少货款还没有付,邮件跟着一个附件,是该批货物的发票。其翻译好后会将这个邮件转发给贾×,贾×安排付款,之后把银行回单的扫描件发至其邮箱,其再发给外商。还有一种情况是贾×和外商对账,例如一个季度外商可能会发一封催款单,说明还欠多少钱,其把这封邮件翻译后发给贾×,贾×开始对账,对好账后让其把对账结果再翻译给外商。贾×的邮箱地址是×××,步×的邮箱地址是×××。外商的不同工作人员的邮箱地址不一致,其记得×××是和其联系最多的邮箱。发货通知邮件的往来流程是外商将发货通知发至其邮箱,内容大致是有一批货即将发出,请通知货运公司,这封邮件会跟着该批货物的发票和装箱单作为附件。其将邮件翻译好后连同附件一起转发给步×和贾×,剩下的工作就由贾×和步×完成。其他往来邮件就是和外商联系的日常工作邮件,例如换展柜橱、邮寄面料进行检查,还有店面销售活动等相关事情。这些邮件都是外商发给其,或者可能发给步×,如果步×看不懂,会让其翻译。

2.证人宋×(贾×之妻)的证言证明:其于2005年到北京天之桥服装服饰公司工作,刚开始在justcavalli东方广场门店工作,做了一年店员后升为店长,2009年这个店倒闭,2010年其到布里奥尼王府半岛酒店门店做店长,这时公司的名称叫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在王府店工作期间主要是了解该品牌的货品。2010年12月布里奥尼金融街门店开业后,其去金融街做店长,2013年4月,又调到布里奥尼国贸门店做店长。店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门店销售、管理店员、培训店员品牌及商业知识等。北京天之桥服装服饰公司和渤雅润佳贸易中心都是王卫国和石梅的公司,石梅是其姑姑,王卫国是其姑父。这两家公司代理的品牌不一样,天之桥代理的是justcavalli,渤雅润佳贸易中心代理的是布里奥尼。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的办公人员主要有王卫国、石梅、步×、贾×、谢×、李×、何×1,老板是王卫国和石梅,石梅负责门店销售,贾×和何×1是财务,谢×负责物流,李×管理人事,步×管业务。渤雅润佳贸易中心主要从意大利进口服装服饰,然后在国内各个门店进行销售,北京有3个门店,分别是王府半岛店、金融街店、国贸店,上海和杭州还各有1个门店。

其为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对外付过外汇,当时贾×让其一起去银行换汇,说是单位用,具体用来干什么没说,对外付汇的钱是贾×出,其就是签个字,其每年去换汇一到两次,大概去过两三年,其不知道以什么名义付汇、付到哪里,除其之外,贾×说还找过其他员工换汇。对外付汇的钱是贾×拿卡付的,至于卡是谁的其不知道。其不认识司马×,不知道为什么会有司马×给其的转账记录,其没给这个人转过账,如果真有转账记录,应该是贾×汇的,因为家里的钱都是贾×管。

3.证人何×1(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原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1999年1月至2003年其在成都SUNRISE北京分公司任会计,是石梅介绍其进这家公司,石梅和王卫国是这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后其一直在石梅、王卫国控制的若干公司任财务负责人,有天雅润佳公司、瀛海澜公司、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天之桥公司、上海华服公司等,2011年9月底离职。这些公司从事进口意大利、法国FERRE、SONIA、布里奥尼品牌的服饰服装,在名下开的专卖店销售,专卖店也是石梅、王卫国出资开的。

品牌服饰的进口过程是,石梅亲自去法国、意大利订货,王卫国有时陪她去,石梅订好以后,外商会出具预备发票,预备发票是用来付30%预付款的,上面有数量、单价、总计金额、品名和规格,布里奥尼品牌价格是欧元,FERRE是美元。石梅确认上面的内容,在上面签字后给其核对,然后其通知贾×,通过启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阳公司)付给外商30%的货款。

启阳公司是2005年石梅在香港成立的,由王卫国和石梅实际控制,这个公司是为给欧洲汇款而成立的,当时石梅跟其说过,这家公司成立就是用于低报与欧洲外商的成交价格,可以少交进口到北京的关税和增值税,启阳公司的资金是北京这几家公司通过个人购汇再付出去。欧洲外商在发货之前会通过电子邮件告知需要付这批货的70%余款,步×打印该邮件交给石梅签字,确认付款,石梅签字后亲自把这张单子给其,其再转给贾×,贾×凭这张单子付钱,钱也是通过启阳公司的账户支付给欧洲外商,外商收到钱后发货,步×联系境外运输公司发运,境外运输公司有JAS,货先运到香港,步×再联系香港的运输公司把货运到北京。货物的发票由外商先给步×,步×再给贾×,贾×留着对账。

布里奥尼这个品牌是以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名义进口的,也以这家公司名义销售,与欧洲外商的合同是以启阳公司的名义签,款也通过启阳公司支付,启阳公司是个空壳公司,没有人,也没有具体业务,就是用来做低报发票和付款。石梅说低报价格如果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做,意味着进口时就要改欧洲的发票,操作难度比较大,以启阳公司的名义改发票简单,可以把进口报关价格调整到合适的水平,这个水平大概比欧洲外商出具的发票价格低20%到50%。在具体操作中,因为石梅手里拿着启阳公司的章,做好的假发票可以在北京直接盖章,然后交给步×转给报关公司在北京海关报关。低报20%到50%的依据是石梅说报关价格不能低于国内销售价格的四分之一,要不然会引起海关的怀疑,她特别吩咐贾×要注意调整后的报关价格和国内销售价格不能有四倍以上的差异。其见过步×和贾×做假发票,把外商电子版发票改成启阳公司的抬头,内容中的品名、数量、规格不变,单价、总价全部改低,然后贾×、步×会拿改低的发票交给石梅审核,石梅认为没有问题以后盖启阳公司的章。

启阳公司账上的钱一部分是通过代理公司的金×正常支付到启阳公司,这部分钱是报关的价格,低报部分的货款是先通过将公司的销售现金打到贾×的个人账户,贾×再以公司员工或者亲友的个人名义,利用每年5万美元的外汇额度购汇后汇到启阳公司账上,再汇给欧洲外商,从2007年到2009年,其经手利用步×、谢×、贾×、其、李×,还有其父母的名义购汇,2009年后贾×接手。

4.证人陈×的证言证明:步×是其公司在国内的一个客户,其是2008年下半年从同事高×手中接手的这个客户,一直与步×合作到2012年四五月,后来步×说外商自己找了货代,其公司便与步×停止了合作。步×的公司所有从国外采购的货物收货人都是启阳公司,其理解步×就是启阳公司的人,步×的公司有一个姓贾的男会计,到其公司送钱,取发票来过很多次,但平时业务上其都是通过电话和邮件与步×联系。步×委托其公司做的都是空运业务,从意大利到香港,也有一段时间做过几次从香港到北京,其公司只负责运输,报关是他们委托另外的公司来操作。步×委托其公司运输的货物中衣服占大多数,还有少数的眼镜、腰带等,有好几个品牌,有布里奥尼、BRUNI、SPORZA、ROMANMODA等,布里奥尼好像是一个大品牌,其他几个都是它的副品牌,还有一个法国的品牌。

每次运输都是步×或者意大利捷士公司通知其有新货已经准备好运输,收到通知后,其会和步×确认具体的发货时间和发货批次,随后步×给其一个指令,告诉其发往香港的货物明细,其按照步×的指令通知意大利发货,货物运到香港之后,其通知步×货物已经到达香港,步×安排向其公司付运费,付运费后,其公司会让步×把货从香港提走。从香港到国内的运输业务其公司只做了一段时间,整个流程跟意大利到香港的一样。货物从意大利到香港和从香港到北京的报关业务是步×他们委托其他公司做,其知道香港公司叫顺美红,北京的公司叫YoungStar。

5.证人金×的证言证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6年至2007年,其主要负责进出口业务,和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的步×联系进口环节的事,和贾×联系后期结算。

和步×联系进口时,步×先发给其一封电子邮件,内容包括产地、启运地、合同号、合同金额(美金)、收货单位,其据此制作报关合同。步×还发给其一个香港外商的电子章,其将电子章粘贴在卖方处,然后加盖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在买方处。制作好后将合同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给步×,步×进行报关、货运。

正常的外贸合同是其做好合同并加盖××公司合同章之后交给步×,步×再交给外商,由外商盖章确认合同,其理解外商的公章之所以是步×提供,是为了报关行能够尽快拿到单据报关,另外他可能就是外商。合同上的买方是××公司,卖方是启阳公司,2011年以后变更为启阳服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阳国际公司),其记得步×和贾×曾经给其发过一个电子邮件,告诉其变更香港新公司的资料。其制作的报关合同不是和外商签订的真实外贸合同,是按照步×给的信息制作的合同,其公司从来没有和香港外商联系过。合同上的商品金额是步×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其,大概在2011年之前,步×会通过传真给其发票,其按照发票上的信息做合同,2011年之后步×都是通过电子邮件给其制作合同的信息,待需要对外付汇时,贾×才会将报关发票、报关单等材料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快递等方式给其。

报关公司是步×联系的,其只是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报关委托书,寄给步×,步×再去联系报关公司,其只向海关提供报关合同,其他单据都是步×提供的。关于合同上成交方式的来源最开始其依据发票制作报关合同的时候,发票上有成交方式,印象里大部分都是C&F,后来步×电邮给其的信息里没有成交方式了,其询问成交方式怎么填写,步×说以后都按照C&F填写。

贾×主要和其联系结算,报关后需要付汇的时候,其通过电话或电邮通知贾×准备付汇,贾×提供详细的付汇清单,包括合同号、金额、收货单位,其进行核对后折算成人民币价格通知贾×,贾×将款项打至其公司账户,其对外付汇、结算。其公司收取代理费是按票收取,一票1200元人民币。

6.证人马×1(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其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于2005年成立,法定代表人邓可,其是报关经理,负责报关业务。2011年10月,其公司和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签订委托代理报关协议,其公司从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为渤雅润佳贸易中心代理报关进口。渤雅润佳贸易中心主要从香港进口服装,服装原产地一般为意大利。

报关的具体流程是,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的步×在到货之前会将发票、装箱单、外贸合同、代理协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到其公司客服邮箱,邮件中会明确产地、品牌和收货单位,客服根据电子邮件制作报关单草联,报关中需要申报的其他要素,例如材质、成分等,会电话联系步×确认,在到港前一天,步×将提单的复印件发到其公司客服邮箱,第二天其公司会按照运单号进行货物到港查询,并在货物到港的第一时间进行报关。步×发给其公司的收货单位不仅有渤雅润佳贸易中心,还有上海华服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和北京瑞盛澜服装服饰贸易中心。步×每次给其公司客服发电子邮件都会要求按照双抬头报关,经营单位不变,都是××公司,但是收货单位涉及上述三家公司,每次按照步×邮件明确的收货单位报关,这三家公司有什么关系其不清楚。在报关之前,其公司客服会依据发票预算税款,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的贾×,贾×安排将汇款先行支付给其公司,其公司报关、缴税。交完税后,如果海关通知查验,其公司会通知步×,查验时步×和他们公司的人会与其公司报关员一起到查验现场,由步×和海关进行解释,直至货物放行,货物放行之后,其公司客服还是通知步×,步×派人到机场自提货物,最后其公司和他们公司进行结账,预付税款的钱多退少补,结账是通过电邮和贾×联系的。

7.证人马×2(××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专员)的证言证明:××意大利公司与布里奥尼公司有合作,意大利公司说北京有一个很大的代理商,由于运费是在北京支付,因此,要其负责联系,给了其步×的电话。其与步×取得联系,做了报价,之后与步×、王卫国在中国大饭店见面,具体谈了一下,王卫国说他的公司名称是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做进口服装生意,王卫国要求其公司把货从意大利运到香港,再由他指定的香港××公司提货,运费由他来支付,正常业务联系人就是步×。

其公司与渤雅润佳贸易中心从2012年6月开始合作,一直到2013年初,后来因为总有丢失破损,就停止了合作。合作时具体由其公司操作员何×2负责,每次发货时,意大利××公司会把随货的箱单、发票和运单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何文,有些时候也会抄送给其,其公司收到之后马上把这些单据转发给步×,并询问他是否发货,得到步×的指令后,才会发货,有时候是收到货就发,有时候是攒几批一起发。发货之后其公司会把运单发给步×,告知他航班号和到达香港的日期,货到香港后步×先安排支付运费,其公司收到运费后放货给香港××公司。

8.证人苏×(王卫国的外甥)的证言证明:大概三四年前,当时其在××支行工作,需要拉存款完成任务,王卫国正好来贵州,其知道他开进出口公司做生意,便问能否把他公司账户上的钱存到其这儿,他说钱都有用,打过来也呆不了多长时间,其说没关系,他就同意了。王卫国将这件事交给贾×来操作,每次打钱之后贾×都会让其查收,还会问其什么时候可以打回去,一般其会半个月或者一个月把钱打回去。贾×平均每个月给其打一次钱,每次100万到150万人民币不等。用来收钱的账户有彩盟公司、巍瑞鑫公司、鸿海公司。收到钱后过几天就按照贾×打过来的钱数把钱从公司账户上先转到黄×或其个人卡上,然后再从个人卡上给贾×转回去。贾×用来收钱的账户名其记得有石梅、贾×、何×1,都是个人账户。

其对这种将钱打到个人账户上的做法产生过疑问,打电话给舅妈石梅,因为钱是从公司账户里出来的,打回个人账户万一出了问题怎么办,石梅说没关系,打到个人账户上再转出去比较方便。王卫国的钱都是从北京公司转过来的,应该是他的营业款。其用于接收王卫国公司打过来钱的三家公司和精航科技公司之间就是法人不一样,但是实际控制人都是其和黄×。帮王卫国转账不收取服务费,转账手续费由其和黄×负责。

13.证人黄×(苏×之妻)的证言证明:从2009年至今,其与王卫国之间一直有资金往来,原因是帮亲戚忙,当时小舅妈石梅要求走账,说北京无法从公司对个人转账,知道其和苏×在银行,懂业务,其和苏×说可以由公司账户转到私人账户,王卫国也提出帮忙走账。当时谈的是每笔100万,每月或者半月100万,其和苏×有时半月、有时一个月,有时两三天就打回去。2012年从100万增加到150万,有的是200万,一直到现在。王卫国、石梅将钱公对公汇到其公司账户,之后由其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80%是其个人账户,20%转入苏×的个人账户及婆婆王丽华的个人账户,再由这三个账户转至北京他们的个人账户。王卫国和石梅找其走账的北京经办人是贾×,每次走账时贾×会打电话告诉其有钱需要走账,其告诉他汇款到哪个账户,其从公司账户转到个人账户后,通知贾×,其把钱从个人账户再转给石梅、何×1和贾×的个人账户。转账的手续费由其付。其帮助王卫国、石梅转账的公司包括彩盟公司、巍瑞鑫公司、鸿海商贸、诚鑫峰公司、艺华印务,其是这五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10.北京海关关税处出具的43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涉案货物报关材料、真假发票、箱单、运单等证明: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在委托代理公司进口意大利布里奥尼品牌系列服饰过程中,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821974余元。

11.××货代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与渤雅润佳贸易中心于2011年10月签订了委托代理报关协议,负责渤雅润佳贸易公司进出口报关。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共委托该公司进口报关66票,其中渤雅润佳公司44票,上海华服服饰有限公司17票,北京瑞盛澜服装服饰贸易中心3票。

报关流程为,该公司客服人员与步×联系,到货前由步×将运单、发票、箱单、合同、代理协议,报关报检委托书发邮件或快递,由该公司制单,与步×沟通确认。税款在制单完成后,预估一个数,发邮件给步×和贾×。

12.××公司、××货代公司提供的报关材料证明:渤雅润佳公司使用虚假发票、合同进行报关的情况。

13.布里奥尼(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经销协议证明:2008年1月1日,布里奥尼公司与启阳公司签订协议,布里奥尼公司授权启阳公司在北京半岛酒店开设专营店;2010年1月1日授权启阳公司在北京国贸商城开设专营店;2011年1月1日,授权启阳公司在上海半岛酒店开设专营店;2012年2月6日,授权启阳公司在杭州大厦购物中心开设专营店;2012年2月7日,授权启阳公司在北京金融街购物中心开设专营店。同时双方约定交易方式采取FCA价格,使用欧元结算,启阳公司向布里奥尼公司支付的商品价格不包括装运费、交通费、保险费、清关费、仓储运费和其他花费,所有这些花费全部由启阳公司承担。

14.布里奥尼(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票证明:2011年至2013年,启阳公司与布里奥尼公司签订关于布里奥尼公司授权启阳公司在中国部分地区经销Brioni品牌商品的协议。在订货过程中,由石梅在每次订货时签署预购订单,随后由布里奥尼公司客服中心确认预购订单,预购订单确认的发出即视为订单成交。订单确认的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启阳公司,收件地址自2011年至2012年为×××,自2013年起为×××。在订单确认后,启阳公司会支付订单总价的30%作为首期款项,剩余的70%款项会根据发票实际金额在货物交付前支付。每份订单上的货物,分为不同批次出货,就每批次出货开具相应发票。货款由启阳公司或启阳国际公司根据发票支付给相应的布里奥尼品牌商品的供货商,一般情况下,订单确认后,货物价格不再变更。意方不负责货物运输及其他环节,货物运输费由启阳公司承担。

2011年之前,布里奥尼公司根据与启阳公司的经销协议,向启阳公司支付相关店铺装修补贴,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2011年4月,布里奥尼公司根据与启阳公司的经销协议,向启阳公司支付相关广告宣传补贴,金额为欧元4650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上述补贴与双方贸易货款定价和支付并无关系。在此之后,布里奥尼公司不再对启阳公司给予财务补贴。双方合作的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一般情况下,订单确认后货物价格不再变更。

15××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贾×提供的运费单据及箱单证明:上述两家货物运输公司在承运启阳公司从意大利进口的布里奥尼系列服装服饰过程中发生的运费情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缉私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北京海关缉私局冻结石梅、贾×等个人及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名下存款的情况。

1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南支行提供的贵州艺华印务有限公司账户明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提供的贵阳彩盟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艺华印务有限公司、贵州哈特瑞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明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州巍瑞鑫经贸有限公司、贵州诚鑫峰工贸有限公司、贵州鸿海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彩盟贸易有限公司、王卫国账户明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提供的黄×、苏×、王卫国、王×1、贵州巍瑞鑫经贸有限公司、贵阳彩盟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提供的陈×账户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河浦支行提供的王×2账户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文化路支行提供的黄×、苏×账户明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省府路支行提供的黄×账户明细等材料证明上述单位和个人账户与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王卫国、石梅、贾×等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18.北京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提供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证明:渤雅润佳贸易中心成立于2009年2月27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缉私分局工作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2013年以来,北京海关缉私局针对首都“三高”特点(高税率、高消费、高敏感),重点对奢侈品领域开展了风险分析和情报经营工作。经分析发现,北京口岸存在一大量进口的服装品牌“BRINI”,与意大利世界顶级男装品牌“BRIONI”名称十分相似,申报价格相对较低。参考国际贸易统计分析,我国为中低档服装出口大国,从欧盟奢侈品主要生产国意大利大量进口中低档服装的可能性较小。分析研判认为,北京口岸存在走私布里奥尼品牌高档服装的重大风险。在后续情报经营过程中,掌握了涉案单位在京有多家实体店进行销售意大利布里奥尼男装的情况。

2014年1月3日,经北京海关缉私局指定,中关村海关缉私分局对该线索受案初查,经审查,北京海关缉私局于同日对渤雅润佳贸易中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立案侦查,指定北京海关缉私局情报处负责先期调查。

2014年3月2日,北京海关缉私局情报处完成先期调查工作后,根据北京海关缉私局指定,将该案移交中关村海关缉私分局继续侦查,并移交了大量书证,包括网之易公司出具的证明涉案人员邮箱中电子邮件数据、涉案货物报关单等。案值2800余万元,涉嫌偷逃税款500余万元。

2014年3月3日,侦查员将主要涉案人员王卫国、石梅、步×传唤至北京海关缉私局,同时,侦查员对贾×进行询问。三名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贾×证言均证实在进口布里奥尼品牌服饰时,为达到偷逃进口税款的目的,制作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发票、箱单用于向海关申报。当日,贾×被刑事拘留,3月4日,王卫国被刑事拘留,石梅、步×被取保候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缉私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了王卫国、石梅、贾×、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王卫国、石梅由于申请法国永久居留权,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便已注销户籍。二人在当时办理护照时留存资料的户籍地为,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野鸭派出所(王卫国),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甘萌塘派出所(石梅)。

22.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北京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北京市公安局万寿路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证明了贾×、步×的户籍情况。

23.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了涉案物品扣押情况。

24.被告人王卫国当庭对决定并指使贾×、步×通过制作虚假报关材料并交由报关公司,偷逃关税的事实予以供认;石梅、贾×、步×对参与走私犯罪的事实予以供认。

对于王卫国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应认定为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系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投资者必须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故不能认定渤雅润佳贸易中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主体。王卫国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王卫国的辩护人所提王卫国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王卫国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步×的辩护人所提步×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对渤雅润佳贸易中心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进行先期调查后,掌握了大量犯罪证据,2014年3月3日,侦查人员分别对王卫国、步×进行传唤,将二人带至侦查机关,到案后,王卫国、步×虽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因缺少自动投案行为,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故王卫国的辩护人、步×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石梅所提渤雅润佳贸易中心制作假发票用于报关是王卫国和何×1决定的,其事后才知道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石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石梅在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经营管理中只负责订货和门店经营,同时石梅的身体状况决定其不能正常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贾×的当庭供述可以证明,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的经营方式及经营活动主要由王卫国、石梅负责;证人何×1的证言证明,石梅曾提出以启阳公司作为出口商制作报关用发票,并将实际价格调低;在案其他证据还证明,对于低报的价格无法正常付汇时,石梅曾要求黄×帮忙将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的资金转至个人账户后付款,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石梅在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经营过程中,不仅对以渤雅润佳贸易中心的名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行为明知,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参与了走私方式的设计,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并非本案从犯。故石梅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王卫国的辩护人、石梅的辩护人、贾×的辩护人、步×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国、石梅、贾×、步×违反海关监管制度,在进口货物时,通过制作与实际价格不符的发票、虚假合同等报关材料,偷逃进口环节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卫国、石梅、贾×、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卫国、石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贾×、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贾×在侦查机关作证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卫国、贾×、步×在被查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石梅当庭认罪、悔罪;在案冻结的资金能够补缴全部税款,并交纳王卫国、石梅、贾×的全部或部分罚金,故可分别对王卫国、石梅从轻处罚,对贾×、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卫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石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贾×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在案冻结的北京渤雅润佳服装服饰贸易中心、石梅账户中的存款分别用于补缴应缴税款,缴纳被告人王卫国、石梅的罚金,余款发还被告人王卫国、石梅;在案冻结的贾×账户中的存款用于缴纳贾×的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清单附后)。

六、在案扣押的物品发还被告人王卫国、石梅(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宋环宇

代理审判员程昊

代理审判员于靖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余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