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张文革、施孝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03.20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革,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孝斌,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蔡友玳、周玉芳,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文革因与被上诉人施孝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文革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文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文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
诉人张文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伟
审判员李杰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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