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张文革、施孝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03.20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革,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孝斌,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蔡友玳、周玉芳,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文革因与被上诉人施孝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文革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文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文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

诉人张文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伟

审判员李杰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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