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荆赞军与黄粉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4.25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1459号

原告:荆赞军,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区。

被告:黄粉霞,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荆赞军与被告黄粉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荆赞军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赞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赞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荆赞军自愿负担。

审判员进占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