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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来稳与张忠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8.08.16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282民初2647号

原告:李来稳,男,汉族,1954年1月13日生,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忠民,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生,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汉民,男,1963年11月4日生,住灵宝市。系社区推荐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来稳与被告张忠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来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被告张忠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来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100772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迟付投资款利息69769.4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原被告二人合伙承建灵宝市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的04标段,由于二人产生纠纷,原告退出合伙施工;2016年8月11日,经协商,原告将工地村料、账目进行了移交,被告给原告出具条据,答应退还原告工程投资款175772元,经催要,被告于2018年1月25日支付原告75000元,下余款项原告多次交涉未果,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张忠民辩称:案外人宁瑞江中标04标农水工程,将此一半工程分包给张忠民,张忠民与李来稳合伙,后李来稳退伙,两人暂定张忠民付退伙款175772元,但此中包含灵宝市水利局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25000元,宁瑞江从水利局领75000元履约保证金已退还李来稳。余5万元履约保证金尚在待退中,张忠民还通过银行转账,退其10000元、1000元,李来稳还收取了张忠民退现金1.8万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张忠民退还退伙款21772元。

当事要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原告李来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算移交单一份。被告张忠民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诉状;2、银行回单及笔记记录,证实被告分三次还款29000元。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原告李来稳与被告张忠民合伙承建工程,后双方协商,同意原告李来稳退出合伙。2016年8月11日,原告李来稳与被告张忠民经结算,双方签订了一份移交结算单,确认原告李来稳工程投资款为175772元。后,案外人宁瑞江退还原告李来稳履约保证金75000元,被告张忠民支付原告李来稳29000元,余款未退,引发诉讼。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对退还方式存在分歧,致调解无法成立。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来稳在退出合伙后,与被告张忠民经结算,应由张忠民退还原告李来稳175772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李来稳要求被告张忠民退还余款,其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忠民支付原告李来稳29000元,原告李来稳主张属于其他债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29000元应在余款中扣除。被告张忠民主张有50000元履约保证金应由案外人宁瑞江退还,属于债务转移,作为债权人的李来稳不同意由案外人退还,被告张忠民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李来稳要求被告张忠民支付利息69769.48元,由于双方在结算时并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李来稳的该项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张忠民应自原告李来稳起诉之日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忠民偿还原告李来稳投资款7177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来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1元,减半收取1855.5元,由原告李来稳负担1100元,被告张忠民负担7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焦迎九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红娟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