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敏与郭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8.10.12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282民初3725号

原告:王敏,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灵宝市阳平镇程村邮政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鹏飞,男,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前。

原告王敏与被告郭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敏,被告郭鹏飞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2000元及利息50000元,合计10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1月10日、2016年6月20日,被告以做金精粉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借原告现金5万元、2000元,约定月利率1%,期限均为二个月。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分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于2010年1月10日借给我5万元,按照他诉状上所述月利率为1分,每月利息款500元。我出门去新疆后,我的担保人申阳波在2012年3、4月份,分两次共还了6万元。我要求公正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二份,证明被告借款情况。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2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担保人申阳波替被告于2012年3月10日还款1万元,4月20日还款2万元,共3万元;2、2012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担保人申阳波替被告偿还利息款3万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和被告是远房亲戚,被告因为做金精粉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周转。2010年1月10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期限六个月。到期后,被告偿还了两个月利息款,后再未偿还。经原告讨要,被告借款担保人申阳波替被告于2012年3月10日、4月20日共还原告3万元,于2012年7月2日偿还原告利息款3万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借用原告现金2000元,约定月息2%,期限二个月。因为讨要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共计102000元。审理中,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没有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借用原告现金,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已经偿还的款项应当扣除。本案借款后,被告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款,应自2010年3月10日按月息3%计算利息,后被告担保人申阳波支付了借款和利息款共计6万元,依照法律规定,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按照先利息后主债务的清偿顺序进行,故利息计算至2012年4月20日为38000元,剩余22000元为偿还本金,原告借款剩余本金为28000元,以后利息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起诉之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利息款为20160元。2016年6月20日借款2000元,按照原告要求月利率1%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款为48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鹏飞偿还原告王敏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640元,共计5064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589元,被告郭鹏飞负担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贯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柴艺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