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虎军与熊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6.17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2635号

原告:王虎军,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熊金红,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宋春喜,男,1965年2月6日生,住灵宝市。

原告王虎军与被告熊金红、第三人宋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虎军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虎军负担。

审判员杨晓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伍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