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吴满屯与訾国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2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1970号

原告:吴满屯,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朱登银,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二:訾国平,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秀清,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吴满屯与朱登银、訾国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吴满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满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满屯撤诉。

审判员林宇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