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花、章亚丽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民终1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花,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实习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亚丽,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鱼广会,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闻,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上诉人徐小花因与被上诉人章亚丽、李文闻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5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小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章亚丽的诉请;2.诉讼费由章亚丽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错误,自己与李文闻于2014年相识后,李文闻诱骗徐小花发生男女关系,李文闻将HPV病毒传染给了徐小花,李文闻为了给徐小花治病才给其转账的,一部分是二人在一起的生活花费,一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该费用已经花费完毕,故不应返还,也无钱返还。李文闻及章亚丽系过错方,徐小花系受害方。
章亚丽辩称,徐小花的上诉理由毁人三观,不予认可。
李文闻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书面意见。
章亚丽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李文闻及徐小花之间赠款行为无效,并判决徐小花返还章亚丽人民币153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起诉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返还日止;2.诉讼费用由徐小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章亚丽与李文闻系夫妻关系。李文闻与徐小花之间私下发生男女关系后,李文闻多次以微信形式向徐小花转账,在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9月18日期间,李文闻以微信形式向徐小花转账39次,转账金额共计153500元。章亚丽于2021年10月知情李文闻与徐小花之间的男女关系,并继而从李文闻处知情其隐瞒章亚丽向徐小花转账巨额财产之事实。章亚丽认为李文闻将共同财产隐瞒实情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徐小花非法取得章亚丽享有权益之财产,应予返还,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李文闻与章亚丽系夫妻关系,本案未有证据证明二人实行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应按双方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认定。在李文闻与章亚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文闻与徐小花私下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应予批评教育。李文闻与徐小花发生不正当关系期间,在不到一年半时间内,李文闻分多笔给徐小花转账,款项数额巨大,其转账行为性质依据民法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因该行为本身就是基于双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发生,应视为该违法行为之组成部分,且因未征得章亚丽同意而侵犯其财产权,章亚丽在知情后即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该赠与行为依法应属无效。章亚丽主张徐小花返还收受赠与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章亚丽支付利息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徐小花之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和支持。徐小花即便存在合法诉求,也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得违法实施影响章亚丽正常生产生活之行为。综上,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徐小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章亚丽153500元;二、驳回章亚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徐小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在李文闻与章亚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文闻与徐小花私下发生不正当关系,且在不到一年半时间内,李文闻分多笔给徐小花转账,款项数额巨大,该赠与行为侵犯了章亚丽的共同财产权利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故一审判决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徐小花返还该款项,并无不当。至于徐小花上诉称该款项系李文闻给其的治病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一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徐小花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徐小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莉莉
审判员师婷
审判员秦燕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雪薇